关于协会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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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
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协调会员内部关系,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建言献策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课题研究
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立法、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
会议及咨询服务
组织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相关的会议、论坛。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建议等
交流合作
建立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提升行业形象。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开展与其他地方金融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会员内部培训
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建立从业人员任职标准
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合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能;搭建沟通桥梁,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面向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法规建设,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21号江苏科技金融大厦2号楼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协调会员内部关系,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2.建言献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3.课题研究。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立法、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
4.会议及咨询服务。组织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相关的会议、论坛。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建议等。
5.交流合作。建立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提升行业形象。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开展与其他地方金融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6.会员内部培训。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建立从业人员任职标准。
7.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本会,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包括经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三年以上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工作经验;热心小贷事业,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或实践经验;在行业具有一定威望、影响力;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还需提交个人履历;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吸收会员,先行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再提交下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本会提供建议和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代表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或在协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会员设联络人一名,负责与本会联络,联络人由会员指定。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所填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五)自愿退会;
(六)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一至六个月或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的比例、构成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更名事宜;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须达到到会会员代表的1/2以上;差额选举得票数须达到到会会员代表的1/3以上。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产生方案由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三)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一)审议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为的处罚方案;
(十二)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接受监事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热爱本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
(六)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届监事会的产生方案由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践经验;
(四)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1/3以上会员代表或者2/3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向政府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事宜。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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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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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联络 行业交流 |
秦研 | 025-52817604 |
行业研究 (专委会) |
洪峰 | 025-86691722 | 秦研 | 025-52817604 |
培训业务 | 秦研 | 025-52817604 |
协会宣传 文 秘 |
秦研 | 025-52817604 |
财 务 | 曹敏 | 025-86697245 |